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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两个CCER新方法学:《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 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

2025-01-06 16 收藏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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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们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CCER—10—001—V01)》(以下简称《方法学》)。现予以发布,并就做好《方法学》贯彻执行通知如下。

  一、坚持诚信和自愿原则,引导动员社会减排。各地方生态环境、能源等主管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获得减排量收益。指导有关项目业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加强能力建设。

  二、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指导有关项目业主按照《方法学》要求将项目监测数据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联网。项目监测数据及时与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上述数据。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规范实施。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施运行、数据监测等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公众对本区域内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真实性、合规性的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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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无焰氧化技术处于产业发展初期,投资建设成本和运维成本高, 存在因技术和投资风险带来的障碍。符合本文件适用条件的项目,其额外性免予论证

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项目是将煤矿瓦斯进行分解销毁,并利用分 解产生的热能发电、供热,避免甲烷直接排放,避免项目所在区域电网的其他并网发电厂(包括可能的新建发电厂)发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避免既有或拟建的供热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本方法学属于燃料(固体、石油和天然气)的逸散性排放领域方法学。

1适用条件

本文件适用于井工煤矿(不包括废弃或关闭的井工煤矿)采用以下任意一种减排技术的项目:

a)对收集的风排瓦斯进行分解销毁,并将分解产生的热能加以利用,利用方式包括发电、供热或热电联产;

b)对瓦斯抽采泵站输的甲烷体积浓度低于8%的煤矿低浓度瓦斯与收集的风排瓦斯或空气掺混,进行分解销毁,并将分解产生的热能加以利用,利用方式包括发电、供热或热电联产。

本文件中分解销毁技术暂仅限于无焰氧化技术

本文件不适用于人为稀释后得到的煤矿低浓度瓦斯。

项目监测数据应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cets)联网,减排量产生于项目相关监测数据联网(完成联网试运行)之后

4.3风排瓦斯 ventilation air methane:矿井采用通风方式排出的煤矿瓦斯。

抽采泵站 gas drainage pump station 为抽采瓦斯设置的抽采泵、管路及其配套设施场所。

风排瓦斯收集系统 collection system of ventilation air methane 将风排瓦斯从扩散塔附近进行收集的系统。

无焰氧化 flameless oxidation 由废气(燃烧产物)的再循环率和温度条件控制反应区可燃混合气浓度和温度,实现无火焰的氧化。

5项目边界、计入期和温室气体排放源

5.1项目边界

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项目边界包括煤矿低浓度瓦斯混配利用管道输送系统、风排瓦斯收集系统、配气系统、无焰氧化装置、发电系统、供热系统,以及项目所在区域电网中的所有发电设施和项目替代的既有或拟建供热设施。煤矿瓦斯抽采泵出口端及煤矿低浓度瓦斯混配利用管道输送系统入口端因项目监测安设的流量、温度、压力、浓度等仪表包括在项目边界内,煤矿瓦斯的抽采泵及前端、扩散塔及前端不包括在项目边界内。如图 1 所示。

5.2 项目计入期

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1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5.3 温室气体排放源

表 1 项目边界内选择或不选择的温室气体种类以及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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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

6.1 基准线情景识别

本文件规定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项目基准线情景为: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全部排空,项目的外供电量由项目所在区域电网的其他并网发电厂(包括可能的新建发电厂) 进行替代生产,项目的外供热量由既有或拟建的天然气供热设施替代生产。

6.2 额外性论证

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无焰氧化技术处于产业发展初期,投资建设成本和运维成本高, 存在因技术和投资风险带来的障碍。符合本文件适用条件的项目,其额外性免予论证。

6.3项目泄漏计算

煤矿瓦斯抽采和矿井通风的首要目的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不会因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而新建扩建煤矿、增加煤炭产量。项目有可能导致上游部门在开采、加工、运输等环节中使用化石燃料等情形,与项目减排量相比,其泄漏较小,忽略不计。

6.4项目适用性和减排量合规性判断

当项目出现以下情形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项目适用性的排除或减排量的扣除:

a)当项目岀现公式(19)的情形时,即第h小时煤矿低浓度瓦斯混配利用管道输送系统入口处的煤矿低浓度瓦斯常温常压流量大于为项目提供气源的所有地面瓦斯抽采泵出口端抽采瓦斯常温常压流量之和时,视为不符合项目适用条件的情形。

b )当项目岀现第h小时第i台地面瓦斯抽采泵岀口端抽采瓦斯中的甲烷体积浓度 PGh4或第h小时煤矿低浓度瓦斯混配利用管道输送系统入口处的煤矿低浓度瓦斯中的甲烷体积浓度PCcH4,h,import不低于8%的情形时,项目业主做好数据记录,该时间段应从 timey中扣除,且对应时段内进入无焰氧化装置的甲烷量、外供电量和外供热量应从总量中扣除。

7.3.2.1已安装的浓度计量仪、流量计、温度计、压力计、电能表、热能表等计量仪表发现以下 情形时,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CNAS资质的第三方计量技术机构在30天内对计量仪表进行校准, 必要时更换新的计量仪表,以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7.3.1数据联网要求

7.3.5.1项目业主应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开始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后, 按照附录A的格式要求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填报监测数据联网基础信息表

7.3.5.2项目业主应建立项目监测数据储存系统,根据监测数据联网基础信息表中填报的监测频次与记录要求实时采集项目所涉计量仪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储存系统中数据应至少存储10年。

7.3.5.3项目监测数据储存系统中记录的计量仪表监测数据应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联网,具体联网要求如下:

a)项目业主应在项目监测数据储存系统安装数据采集网关,数据采集网关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对监测数据储存系统记录数据进行数据转发,具备断线缓存及监视管理功能;

c)项目监测数据储存系统数据应通过数据采集网关每秒上传一次

f)联网期间应尽量避免因设备故障所引起的数据缺失和数据中断情况,若发生应及时修复并上传情况说明,故障期数据不予再次上传、不予计算减排量。若每年度数据缺失和中断总时长超 过20天,或自然月内数据缺失和中断持续超过3天,则该月份数据存疑,审定与核查机构需重点核查;

7.3.5.6项目业主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甲烷体积浓度、流量、温度、压力、电量、热量、运行时 长等数据的监测、收集、记录和交叉核对。

7项目审定与核查要点及方法

7.1项目适用条件的审定与核查要点

7.1.1审定与核查机构可通过查阅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备案)文件、

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安全验收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

以及现场 走访查看项目设施,

查阅项目所在地面瓦斯抽采泵出口端抽采瓦斯流量和煤矿低浓度瓦斯混配利用管道输送系统入口处煤矿瓦斯流量监测记录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中的监测联网记录

7.2项目边界的审定与核查要点

审定与核查机构可通过查阅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备案)文件、

并网协议、

购售电协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等。

以及现场走访、使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全 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方式确定项目业主是否正确地描述了项目地理边界 和拐点经纬度


为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工作,我们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CCER—07—001—V01)》(以下简称《方法学》)。现予以发布,并就做好《方法学》贯彻执行通知如下。

  一、坚持诚信和自愿原则,引导动员社会减排。各地方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项目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获得减排量收益。指导有关项目业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加强能力建设。

  二、加强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指导有关项目业主按照《方法学》要求将项目监测数据与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联网。管理平台将向有关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享项目监测数据。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上述数据。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规范实施。省级、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受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提出的公众举报,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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