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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氢基可再生燃料真正“可持续” 二氧化碳来源须明确

2025-01-09 68 收藏 返回列表


近年来,全球绿氢产业迎来快速发展新阶段,这不仅为绿氢本身创造了广阔前景,也将氢基可再生燃料,如绿氨、绿色甲醇推向了能源绿色转型的前沿。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7年,我国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技术和装备将取得显著进展,清洁低碳氢将在冶金、合成氨、合成甲醇、炼化等行业实现广泛应用,并在工业绿色微电网、船舶、航空、轨道交通等领域开展示范应用,推动氢能交通、发电、储能等商业化模式的形成。


然而,我国绿氢产业在标准体系建设、产业链协同等方面仍面临挑战。以绿色甲醇为例,其生产原料之一的二氧化碳是否来源于“绿色”途径,是衡量氢基可再生燃料是否真正绿色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对此尚无统一规定,这需要行业内的深入探讨和关注。

在2023年年底,欧盟正式发布了《可再生能源指令III》,对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中的二氧化碳来源设定了严格标准。以下内容将以欧盟为例,详细解读其在RFNBO生产过程中对二氧化碳来源的具体要求,并为中国相关行业提供借鉴和建议。


确保氢基可再生燃料真正“可持续”  


欧盟规定5大二氧化碳来源

依据《可再生能源指令III》的规定,欧盟在其2023/1185号授权法案中针对RFNBO中的二氧化碳来源设定了以下条件:

1.二氧化碳应来源于欧盟指令2003/87/EC附件一中所列的各类活动,并且这些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已经纳入了有效的碳定价机制。具体来说,除了电力生产外的其他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可以在2041年之前被利用;而由发电厂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则只能在2036年之前被使用。

所提及的“欧盟指令2003/87/EC附件一中的活动”涉及了多个领域,包括热输入功率超过20MW的燃烧设施、钢铁生产、水泥制造、化工行业、玻璃生产等。这表明,在当前阶段,欧盟仍允许使用来自能源和工业等化石燃料源的二氧化碳。然而,对于这些来源的二氧化碳使用,欧盟设定了明确的限制:一是这些二氧化碳排放必须已经在一个“有效的碳定价体系”中进行了费用支付;二是自2036年起,电力生产产生的二氧化碳将不再被允许使用;三是自2041年起,所有其他化石燃料源的二氧化碳都将被禁止使用。

2.二氧化碳可通过从大气中捕获的方式获取。

3.捕获的二氧化碳应来源于遵循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的生物燃料、生物液体燃料或生物质燃料的生产或燃烧过程,同时,这些捕获的二氧化碳不应已经根据欧盟2018/2001号指令附件五和附件六的规定获得了二氧化碳减排额度。(按照欧盟的定义,生物燃料是指由生物质转化而成的用于运输的液体燃料;生物液体燃料是指由生物质生产的,除运输之外用于能源目的的液体燃料,包括发电、供暖和制冷;生物质燃料是指由生物质制成的气体和固体燃料。)

提及的“欧盟2018/2001号指令附件五和附件六”规定了欧盟认可的生物燃料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计算方法。如果二氧化碳的减排效果已经按照这些规定计算并纳入了减排额度,那么这部分二氧化碳就不能再用于RFNBO的生产,以防止减排效果的双重计算。

4.捕获的二氧化碳应来源于符合欧盟2018/2001号指令第25(2)条款、第28(5)条款以及本法案(2023/1185号授权法案)所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的RFNBO或循环碳燃料的燃烧过程。(根据欧盟的规定,循环碳燃料是指由不可再生的液体或固体废物流,这些废物流不适宜进行材料回收,所生产的液态和气态燃料,或者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和无意产生的废物处理气体和废气所制成的液态和气态燃料。)

所述的“欧盟2018/2001号指令及本法案”为RFNBO和循环碳燃料设定了减排标准,要求与化石燃料基准相比,至少减少70%的温室气体排放。欧盟设定的化石燃料排放基准值为94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兆焦耳(gCO2eq/MJ),因此,RFNBO和循环碳燃料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不超过28.2克二氧化碳当量每兆焦耳(gCO2e/MJ)。

5.捕获的二氧化碳应源自地质来源,且该二氧化碳已经自然释放到环境中。

总结而言,欧盟通过2023/1185号授权法案详细列举了RFNBO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五个潜在来源,并对源自化石的二氧化碳使用施加了时限,同时禁止对已计入减排额度的碳排放进行重复计算,以保障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达成。这些规定为RFNBO的生产制定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将进一步促进欧洲氢基可再生燃料行业的标准化和健康发展。


加快氢基可再生燃料发展  


中国可以从哪些方面发力?


近年来,中国的氢基可再生燃料行业虽然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标准和认证体系尚未完善;与此同时,欧盟的政策和标准体系较为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国的行业发展提供宝贵的参考。基于研究,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业界参考。

首先,建议构建氢基可再生燃料的标准和认证体系,明确包括二氧化碳来源在内的各项标准。可再生氨、可再生甲醇等燃料涉及众多定义和分类的认证规则,中国已发布了一些团体标准,但亟需统一的行业或国家标准。因此,建议政府推动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更全面的氢基可再生燃料标准和认证体系,深入分析行业发展现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明确可再生燃料的定义、分类、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和核算方法、二氧化碳来源等关键要素,确保氢基燃料的可持续性,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其次,建议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尽管欧盟的RFNBO标准较为完备,但国际标准尚未统一。中国应积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氢基可再生燃料标准的制定,推动国际标准的互认和协同,提升中国标准及认证体系的国际影响力,促进相关燃料的国际贸易。同时,有志于参与国际可再生燃料贸易的企业也应密切关注国际标准动态,确保其产品符合国际或目标国家的标准要求。

第三,建议推动直接空气捕集和生物能源碳捕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对于可再生甲醇等含碳燃料的发展,二氧化碳的来源至关重要,尤其是低成本且符合标准要求的二氧化碳。虽然目前化石能源来源的二氧化碳符合欧盟规定,但从长远来看,这并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建议推动直接空气捕集和生物能源碳捕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提高捕集效率,降低成本,为下游燃料如可再生甲醇提供优质的碳源,推动产业链的协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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